认定贩毒数额通常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认定已交易毒品量及贩卖人随身携带的毒品量。
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
若毒品客观状态已不复存在或无法查清,按交易双方认可的数量认定。
贩卖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为数量大;
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为数量较大;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为少量。
通常按照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贩卖毒品的数量,除非能证明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考虑贩卖量、吸食量、查获及持有毒品数量等因素作为量刑情节。
结合口供、证词、资料以及毒品的数量、频次和毒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卖人员,一般按照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贩卖数量,量刑时酌情考虑。
结合被告人口供、目击证人证词、书面资料等,考虑贩卖毒品的数量、频次、毒性含量等因素进行评估和估算。
以上原则和方法为认定贩毒数额的通用标准,具体案件可能因证据和情况而异,需结合具体案件的详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