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积分的核算通常依据以下几个因素进行:
根据工伤的具体情况,如受伤部位、恢复状况等,确定工伤对工作的影响程度。
考虑教师的恢复情况,如果完全无法胜任工作,则可能不计入工作量积分;如果能够部分参与工作,则根据实际完成的任务和成效评估。
不同的机构可能有不同的积分计算标准,需要遵循所在单位的具体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险种也会影响积分,例如缴费满12个月不满36个月的,每年最高积22分,缴费满36个月的,每年最高积28分。
请根据具体情况,结合上述因素,与所在单位的人事或财务部门沟通,以确定具体的工伤积分核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