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桐百科 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常识 >

安监局有什么规定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10:18:38    

安监局的规定主要涉及工作纪律、执法行为、行政处罚、许可制度、安全培训、以及特定作业的安全管理等方面。以下是具体的规定内容:

工作纪律

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请销假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无故旷工或超假;旷工或超假7天以上者,留岗停薪察看。

坚持挂牌上岗、亮证执法、文明礼貌、依法行政,认真落实《首问、首查负责制》和《九条禁令》等制度。

严格执行禁酒令,工作日午间不准饮酒,凡酗酒闹事、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调离工作岗位。

坚持学习制度,按时参加学习,认真做好学习笔记。

按时参加各种会议,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会。

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坚守岗位,保证通讯24小时畅通。

坚持卫生制度,保证办公环境干净整洁有序。

下班后及时关闭办公室(区)门窗、电灯、电器,确保公共财产安全。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集体荣誉,不得做出有损安监形象事件。

执法行为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种类包括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种类包括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种类包括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种类包括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许可制度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安全培训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特定作业的安全管理

地下矿山动火作业严格执行“一项动火作业、一个安全技术措施、一张动火作业票”制度。

施工单位在动火作业前需填写动火作业票,并经过矿长签字批准。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安监局的工作高效、规范、合法,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