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合同,也称为要物合同,是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以下是一些典型的实践合同类型:
在主合同订立时,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
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通常这种合同需要实际交付借款才能生效。
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保管人负责保管并在合同期满后返还保管物。
出借人无偿将出借物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
当事人约定以其他物品或行为来代替原定债务的履行。
这些合同类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相应的法律依据。需要注意的是,保管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约定为诺成合同,即不要求实际交付物品即可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