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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因此, 公司裁员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天通知,则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