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传唤是指 公安机关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通过送达《传唤通知书》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一种侦查措施。这种措施的主要目的是查明案情和惩处犯罪。
刑事传唤的对象包括:
1. 被立案侦查但未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2. 在现场被发现的犯罪嫌疑人。
3. 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
传唤不是一种强制措施,而是一种侦查手段。在传唤过程中,必须及时去接受侦查机关的调查,并且不得使用戒具。传唤持续的时间通常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但在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情况下,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在实施刑事传唤时,侦查人员需要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并且传唤的对象是没有被执行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传唤时,侦查人员还需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出示证明文件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使用《传唤通知书》,并责令其签名(盖章)、捺指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