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建筑面积时,层高的要求如下:
特定情况
局部楼层(有围护按围护,无围护按底板),结构层高在2.20米及以上时,应计算全面积。
建筑物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结构层高在2.20米及以上时,应计算全面积。
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结构层高在2.20米及以上时,应计算全面积。
地下室、半地下室,结构层高在2.20米及以上时,应计算全面积。
门斗有围护结构,结构层高在2.20米及以上时,应计算全面积。
无论平面斜面,结构高度2.20米及以上的全计面积,2.20米以下不计面积。
结构净高在2.10米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米及以上至2.10米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米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综上所述,层高在2.2米及以上时,该部分应计算为建筑面积。具体计算规则还需结合建筑物类型、使用功能及当地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