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流程如下:
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暂停手续,并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参保凭证》。
由本人或用人单位携带《参保凭证》、转移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前缴费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与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后续业务。
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出具医保《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发给对方,并转出医保个人账户存储额。
用人单位或本人持身份证及复印件,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外地医保关系转入申请,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申请表》,符合转入条件的发给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医疗保险转移后,从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相应待遇。办理手续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的,如在规定的3个月内参保缴费,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如超过3个月没有办理参保缴费,转入地经办机构不予支付未缴费期间的医疗费用。
建议:
参保人员应提前了解并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确保转移过程顺畅。
如果有接收单位,建议由单位办理医保手续,以节省时间和精力。
转移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及时联系原参保地和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获取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