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股东增持股份需要公告的比例,可以总结如下:
股东首次增持股份达到1%时,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由上市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发布增持股份公告。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2%时,应在事实发生当日通知上市公司并委托其发布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5%时,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如需继续增持,应采用要约收购方式进行,并且需要遵守要约收购相关的严格披露要求。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时,可以自由增持至最低流通比例,并且增持达到1%且达到2%的,应在披露当日和次日暂停增持。
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时,大股东应在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计划实施情况,包括增持股份数量、比例、金额、期间等内容。
如果增持行为导致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则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等相关公告要求。
综上所述,大股东在增持股份时,应根据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以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