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兼并方出资购买目标企业的资产,以现金购买为条件,将目标企业的整体产权买断。这种购买只计算目标企业的整体资产价值,依其价值而确定购买价格。企业在完成兼并的同时,对其债务进行清偿。
在目标企业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目标企业的债务为条件接受其资产。作为被兼并企业,所有资产整体归入兼并企业,法人主体消失,丧失经济主体资格。兼并行为的交易不是以价格为标准,而是以债务和整体产权价值之比而定。
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企业的一个股东。吸收股份式的企业兼并,使被兼并企业的整体财产并入兼并企业,被兼并企业作为经济实体已不复存在。
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通常指两个或多个企业因为行政原因而合并,如政府决定合并两家国有企业。
新设合并: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并购双方相互合作,按照双方意愿进行。
并购方不顾被并购方的意愿,通过市场手段强行进行。
为了提高规模效益和市场占有率而在同一类产品的产销部门之间发生的并购行为。
为了业务的前向或后向的扩展而在生产或经营的各个相互衔接和密切联系的公司之间发生的并购行为。
为了经营多元化和市场份额而发生的横向与纵向相结合的并购行为。
这些形式的企业兼并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经济和市场情况进行选择和调整,以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