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税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遵循“有财产者纳税、无财产者不纳税、财产多者多纳税、财产少者少纳税”的基本原则。
通过课征税负高低不等的财产税,有目的地调节财富分配不均的状况,实现社会公平。
财产作为私人的所有物,直接反映所有者经济实力,也直接反映出纳税能力的高低,以纳税人的财产价值和财产收益作为计税依据符合支付能力原则。
财产税税种主要有房产税、土地税、不动产税、不动产转让税及财产收益税等,覆盖了财产的占有、使用和转让等诸多环节,税收来源稳定。
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财产税税源比较充分,不易受经济波动因素的影响,可以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除了提高税率和征税范围之外,在短期内财产税收入很难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缺乏必要的弹性。
财产税课税不普遍且弹性较差,只能选择性征收,税源分布具有区域性特征,征税范围较狭窄。
划作地方税便于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税源严格监控,提高征管效率。
因为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的位置固定,标志明显,作为课税对象具有收入上的稳定性,税收不易逃漏。
征收财产税可以防止财产过分集中于社会少数人,调节财富的分配,体现社会分配的公正性。
纳税人的财产分布地不一致,当地政府易于了解,便于地方因地制宜地进行征收管理。
财产税一般充当辅助税种,按其存在的物质形态可分为有形财产税和无形财产税;按在社会再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可分为生产性财产税和消费性财产税;按相对运动形态分,可分为动产税和不动产税;按课税对象划分,可分为一般财产税、财产收益税、财产增值税和财产转移税。
这些特点使得财产税在税收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既有助于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又能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