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公民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揭发、申诉、控告等方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社会组织和利益集团通过选举、请愿、对话、示威、舆论宣传等形式对政府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社会主体以法律为目的对其他主体行为进行的干预。
利用各种传播媒介表达和传导议论、意见及看法,对政治权力运行中的偏差行为进行矫正和制约。
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意见、提出建议。
公民将意见、建议反映给人大代表,形成议案上传到国家权力机关。
通过这些方式参与对政府工作的监督。
包括报告工作、执法监督检查、审查批准、备案、行政复议、惩戒等。
包括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政务处分、问责或提出问责建议、移送审查起诉、提出监察建议、撤销案件等。
如工会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公众举报监督、社区报告监督等。
这些监督手段各有特点,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以提高监督的深度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