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身份证上的民族信息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下是具体的步骤和所需材料: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需要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需提供书面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根据生父或母、养父或母、继父或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
如果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需要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书面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根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
先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查后作出初审意见。
如果初审同意,则上报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
如果地市级部门审核通过,再转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再逐级呈报到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
书面申请书。
居民户口簿及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但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一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也可以申请变更一次。
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需满十八周岁且征求意见。
建议:
在办理更改民族成份手续时,建议先咨询当地民政局或派出所,了解具体的流程和所需材料,以确保顺利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