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以下是一些应当悬挂国徽的场所和机构:
1.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3. 中央军事委员会;
4.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5. 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6. 外交部;
7. 国家驻外使馆、领事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8.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9. 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10.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
11.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12. 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国徽是国家的象征,应正确使用以体现其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