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社保基数包含以下内容:
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20%和8%。
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12%和2%。
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2%和1%。
单位缴纳2%,个人不缴纳。
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根据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具体来说,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而下限则根据不同保险类型有所不同:
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则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此外,天津社保缴费基数还包括一些特定情况下的调整,例如:
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直接代扣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调税等,应纳入社会保险基数。
单位以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交通补贴、电话补贴、午餐补贴、过节费以及支付高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的津贴,应纳入社会保险基数。
单位通过税后利润提成或分红的办法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应纳入社会保险基数。
实行底薪制的职工,根据营业额或经营业绩提成取得的收入,应纳入社会保险基数。
实行业务承包或费用包干,单位不再报销差旅费用的职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应纳入社会保险基数。
这些规定确保了社保缴费基数的准确性和公平性,同时也保障了职工和用人单位在社保方面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