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诱是指以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 引诱卖淫罪。
引诱卖淫罪的主要特征包括:
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无论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其他方式实施,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和社会风尚。
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则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色诱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引诱卖淫罪,根据具体情节的不同,可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建议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