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有以下几种:
在判处自由刑的同时,必须附加判处罚金。
对某种情况下的犯罪人单独判处罚金,不能选择其他刑罚。
罚金可以作为一种选择,与其他刑种并列,由法院在判决时选用。
这是一种选择型的判处,法院既可以选择并处罚金,也可以选择单处罚金。
此外,罚金刑的缴纳方式包括:
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缴纳罚金。
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分期缴纳罚金。
期满不缴纳的,法院有权强制执行。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缴纳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
对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
这些罚金刑的方式和缴纳方式,体现了我国刑法对不同犯罪行为的精准处罚和灵活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