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失信信息的保留期限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如果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者具有多项失信行为,那么失信名单的纳入期限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因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最长保存期限可以达到五年。
对于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其失信名单的纳入期限并不受两年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失信名单的持续时间将根据法院的具体措施和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情况来确定。
如果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人民法院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综上所述,法院失信信息的保留期限一般为两年,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五年,并且如果失信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信息还可能被提前删除。
建议: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人或企业应尽快履行法律义务,以避免失信记录影响其信用和日常生活。
对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法院可采取延长失信名单期限的措施,因此建议这类被执行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