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源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这是指在常规的巡查过程中,发现的经济违法行为。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发现经济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
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济违法行为。
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经济违法案件。
被害人能够提供犯罪事实和犯罪人的线索,要求侦查机关查明事实并追究刑事责任。
与案件无关的公民发现犯罪行为的,向司法机关告知。
人民群众发现有犯罪行为,要求侦查机关查找犯罪嫌疑人。
其他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经济违法案件,移送给有关部门。
在社会引起广泛关注的事件中发现的线索。
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发现的线索。
纪检监察机关在自主监察过程中发现的线索。
在审查调查已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新的线索。
在巡视巡察过程中发现的线索。
这些来源涵盖了从日常巡查、消费者投诉、自首、群众举报到上级交办等多种途径,确保经济违法行为能够被及时发现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