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过期的处罚规定如下: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监督部门可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未及时下架过期产品的,由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
处罚10000元。
饶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330元并罚款19704元的行政处罚,因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湘桥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并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建议: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规,定期检查药品有效期,及时下架过期药品,避免因药品过期引发法律责任。
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也应注意检查药品的有效期,确保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