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款补缴的期限,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及滞纳金。若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于偷税、抗税、骗税的行为,税务机关的追征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是无限期追征。
因此,补缴税款的时间限制主要取决于补缴的原因:
如果是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则税务机关在三年内要求补缴,不得加收滞纳金。
如果是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计算错误等失误,追征期限为三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五年。
对于偷税、抗税、骗税,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建议在发现税款未缴或少缴的情况下,尽早与税务机关联系并说明情况,以便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