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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05)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8 14:48:00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涉及我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将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六安市开发区乐屯食品零售网店经营的美国Huy Fong 汇丰辣椒酱

(一)抽检基本情况。六安市开发区乐屯食品零售网店经营的美国Huy Fong 汇丰辣椒酱(抽样单编号为GBJ24000000105673967ZX),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1日,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的美国Huy Fong 汇丰辣椒酱【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安徽省志医辅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白蛋白肽特殊膳食

(一)抽检基本情况。安徽省志医辅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白蛋白肽特殊膳食(抽样单编号为GBJ24000000280531739ZX),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2日,经检验【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的白蛋白肽特殊膳食【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亳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三、阜阳市阜南县阿军农家蔬菜店经营的青线椒二荆条辣椒(中微辣)

(一)抽检基本情况。阜阳市阜南县阿军农家蔬菜店经营的青线椒二荆条辣椒(中微辣)(抽样单编号为GBJ24000000001731029ZX),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30日,经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的青线椒二荆条辣椒(中微辣)【啶虫脒】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等相关规定,阜阳市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四、安徽瑞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菊苣栀子茶(代用茶)

(一)抽检基本情况。安徽瑞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菊苣栀子茶(代用茶)(抽样单编号为GJC24000000650230629ZX),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1日,经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的菊苣栀子茶(代用茶)【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等相关规定,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五、安徽岳家老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经营的白蛋白肽特殊膳食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安徽岳家老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经营的白蛋白肽特殊膳食食品(抽样单编号为GBJ24000000280531737ZX),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23日,经检验【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的白蛋白肽特殊膳食食品【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阜阳市颍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六、安徽御杏林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亳州市卿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葛根苦瓜桑叶茶

(一)抽检基本情况。安徽御杏林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亳州市卿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葛根苦瓜桑叶茶(抽样单编号为GJC24000000650230635ZX),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8日,经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

1.生产环节。安徽御杏林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葛根苦瓜桑叶茶【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销售商出具了《情况说明》,承认涉案产品不合格是销售商储存不当造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亳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2.经营环节。亳州市卿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葛根苦瓜桑叶茶【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22条第二款和第116条第二款第一项等相关规定,亳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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