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
新中国成立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连续工龄满十年。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且连续工龄满十年。
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年大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干部可以提前离休。
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干部,可以推迟离休。
军队干部中,师职以下干部年满55周岁,军职干部年满60周岁,兵团职和大军区职干部年满65周岁。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18级以上干部。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4级以上的干部。
综合以上条件,离休人员需要同时满足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年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以及职务与职级等方面的要求。具体离休条件可能因国家、地区及行业差异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获取详细政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