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扣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况:
企业购买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这是我国逐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具体体现。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2019年4月1日后购入的不动产,纳税人可在购进当期一次性予以抵扣。
2019年4月1日前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或者非正常损失,需要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019年4月1日前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用途改变后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需要转入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2019年4月1日前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如果发生用途改变,用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之前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2019年4月1日前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如果用途改变后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需要按照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并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进行抵扣。
建议
及时抵扣:企业应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抵扣进项税额,避免因未能及时抵扣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合理利用政策:对于2019年4月1日后购入的不动产,企业可以选择一次性抵扣,以最大化利用政策优惠。
注意用途变更:对于用途发生变更的不动产,应及时调整进项税额的抵扣处理,确保符合相关税法规定。
希望以上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有更多具体操作或政策疑问,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