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处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其车辆,并处以机动车缴纳保险金额的两倍罚款。以交强险的常规保费950元为基础,两倍罚款即为19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除了罚款和车辆被扣留外,未缴纳交强险的车辆将无法通过年检,并且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及时缴纳交强险,以避免因未投保而被罚款和扣留车辆。同时,为了确保行车安全,应在车辆上放置有效的保险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