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的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受理: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主动受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了解到相关纠纷后,若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主动介入进行调解,但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则不得调解。
受理登记: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详细的登记,记录纠纷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纠纷的类型和大致情况等。
告知义务:在调解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听取陈述:人民调解委员会需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全面收集有关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以查清纠纷事实,并如实做好记录。
分析判断:在调查获得的材料基础上,进行深入分析判断,梳理纠纷的焦点问题和争议点。
拟定方案:根据调查分析的结果,拟定调解纠纷的具体实施方案,确定调解的重点、难点以及可能采取的调解方法和策略。
确定调解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数名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工作。
召开调解会议:调解委员会安排好调解员后,会安排召开调解会议,邀请当事人和调解员参加,介绍调解程序,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
主持调解:调解员会主持调解,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提出解决方案,化解矛盾。
达成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人在调解会议上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员会起草协议书,当事人可以在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表示同意协议内容。
履行协议:当事人签署协议书后,调解工作基本完成,当事人可以根据协议书执行相关内容。
回访工作: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先进行劝解;拒不履行的,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存档保管:调解委员会调解卷宗等档案资料应当存档保管。
以上是调解的一般程序,具体操作过程中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流程和细节可能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调解委员会的具体要求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