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合同,也称为要物合同,是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与诺成合同不同,实践合同以物的交付或其他现实给付的完成为生效要件。以下是一些关于实践合同的原因:
实践合同能够确保合同关系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防止因口头或书面约定而产生的纠纷。例如,在民间借贷中,通过要求实际交付借款,可以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
民间借贷往往发生在自然人之间或非正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将其规定为实践性合同,可以确保借款行为真实发生,避免仅因口头或书面约定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在民间借贷中,资金的实际交付是借款关系的核心。只有当出借人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后,借款人才能真正使用资金,实现借款的目的。
实践性合同的规定使得出借人在交付借款之前有更多的考虑时间,可以对借款人的信用、还款能力等进行进一步的评估,降低自身的风险。同时,也要求借款人在获得借款后切实履行还款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定金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等都属于实践合同。这些合同类型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
综上所述,实践合同之所以存在,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权益,确保合同关系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符合交易习惯和实际情况。通过要求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其他现实给付,实践合同能够合理分配风险,防止虚假诉讼,并确保合同的有效成立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