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的批准机关和实施机关如下:
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批准机关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批准机关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第8条。
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实施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6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机关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第5条。
建议
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若涉及征收拆迁,建议联系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以获取相关批准文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若涉及征收拆迁,建议联系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获取具体实施细节。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您更清楚地了解征收拆迁的审批和实施流程,确保合法合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