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期限一般为 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月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因此,无论是退回补充侦查还是其他情况,检察院都应在上述期限内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案件特别重大或复杂,经过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天。
建议:
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期限进行,确保程序的公正和效率。
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应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及时获取不起诉决定的通知,以便了解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