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以下情况通常会被认定为全责:
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核实交通事故事实的。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
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与同方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碰撞的。
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者行人通行区域冲撞行人。
当事人驾驶车辆冲撞依法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或者不及时报案,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
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变更车道发生事故。
当事人倒车、溜车发生交通事故。
当事人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撞刮擦。
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逆向行驶的。
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冲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区域即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当事人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以上情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通常会被认定为全责。具体情况还需根据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证据以及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