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即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精神等侵害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受害者的基本人权,还破坏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具体来说,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包括:
如推搡、拳打脚踢、咬人、拧拽、打耳光等。
包括经常性谩骂、恐吓、吼叫、尖酸讽刺、威胁、侮辱、诽谤等。
如在对方不同意时用暴力手段威胁发生性关系,或强迫其进行难以接受的性行为方式,损伤其性器官等。
如剥夺生活必需品、遗弃家庭成员、限制配偶正常开销、夺走工资、扣留身份证件、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医、在外赌博欠债、变卖家产等。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精神暴力,如侮辱、谩骂、恐吓等,也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将被或不被认定为家庭暴力:
身体侵害达到持续性和经常性构成家庭暴力。
一次性身体侵害但达到一定的伤害后果构成家庭暴力。
争吵过程中的偶发性侵害不构成家庭暴力。
互殴不构成家庭暴力。
精神损害无证据证实不构成家庭暴力。
因此,认定家庭暴力需要综合考虑侵害行为的持续性、经常性、伤害程度以及具体表现方式等因素。同时,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