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改名字的手续如下:
变更之前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变更申请书。
单位(街道办或学校)开具的变更姓名证明信(如适用收养关系变更,则需携带收养证)。
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证窗口,领取申请表格,并提供所需资料。
充分阐述改名的理由,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可能会要求提供进一步证明。
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核。
由县级以上公安人口管理部门审批。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逐级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同时告知当事人。
审批通过后,户口登记机关收缴原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另册保存原常住户口登记表,并为申请人建立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最后发给新的居民户口簿内页。
如果涉及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需要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如果涉及18周岁以上成年人,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改名后,需更新身份证、社保、医保、银行、公积金等所有有效证件上的名字。
16周岁以上需公证的,建议进行公证以节省后续可能产生的费用。
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公告变更事项,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建议:
提前准备好所有必需的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尽量提前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或户籍管理部门,了解具体的流程和可能遇到的问题,以确保改名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