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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主体不得以广告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1:49:08    

根据《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主体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这些部门负有监管食品市场的职责,不应当参与食品的广告推荐。

消费者组织:

消费者组织应当保护消费者权益,而不是通过广告推荐食品。

食品检验机构:

食品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进行食品检验,确保食品安全,不应当参与食品的广告推荐。

食品行业协会: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不应当通过广告推荐食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医疗机构:

这些机构不具备发布医疗广告的资格。

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

未经审查通过的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这些主体因虚假广告受到行政处罚,短时间内不得再担任广告代言人。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法律禁止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这些广告内容受到严格限制,不得利用代言人推荐。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利用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这些广告内容也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不得为烟草广告进行代言:

烟草广告在《广告法》中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综上所述,这些主体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食品或其他相关产品的广告推荐活动,以确保广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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