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书面异议。
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异议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15日)进行审查。
法院可以召集有关单位或个人包括案件当事人进行辩认、质证,并制作笔录。
法院根据异议内容进行进一步审理,认定理由成立则裁定中止执行,否则驳回异议。
异议成立的,法院将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或撤销、改正错误的执行行为。
异议不成立的,法院将裁定驳回异议申请。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且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
执行异议的程序包括提出申请、法院审查、裁定与复议、审判监督程序及提起诉讼等步骤。通过这一系列程序,旨在保障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