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需要以下证件:
租赁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
出租人需要提供出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出租人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如果是代理人受委托出租房屋,则还需提供房屋所有人委托的书面证件。
如果房屋是共有的,出租人需要提供共有人的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或委托。
如果代理人受委托出租房屋,则需要提供房屋所有人委托的书面证件及代理人的合法证件。
向境内的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需要提交公安派出机构核准发给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向境外单位或个人出租非外销批租地块上房屋的,需要提交市房地局或浦东新区规土局审核同意的《涉外租赁申请表》。
出租已抵押房屋的,需要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承租人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工作证明等。
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例如境外人员的护照或回乡证明、单位租用私房的上级主管部门证明等。
租赁双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并取得《房屋租赁证》。
建议出租人在出租房屋前,仔细检查并准备好所有必要的证件和文件,以确保租赁过程合法、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