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是一种 向市场不特定对象公开求购股份的行为,是资本市场最重要的收购方式之一。它分为强制要约收购和自愿要约收购。自愿要约收购是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要约及发出多少要约,而强制要约收购是指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后,若继续增持,法律会强制要求投资者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要约收购可以针对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既可以面向所有股东,也可以面向部分股东。
具体流程上,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若继续进行收购,必须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要约需要公告,并且有一定的期限,通常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也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经批准可变更)。
与协议收购相比,要约收购的特点包括:
1. 交易场地: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进行,而协议收购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场外通过协议转让股份的方式进行。
2. 股份限制:要约收购在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达到30%时,若继续收购,须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协议收购对持有股份的比例无限制。
3. 收购态度:协议收购通常表现为善意的,即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友好协商;要约收购又称敌意收购,因为不需要征得目标公司的同意。
4. 收购对象股权结构:协议收购倾向于选择股权集中的公司,以较低的成本获得控制权;要约收购倾向于选择股权分散的公司,以降低收购难度。
5. 收购性质:根据收购人收购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可以分为部分收购和全面收购两种。
综上所述,要约收购是一种公开、市场化的收购方式,通过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来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程序,确保了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