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社保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不交社保的经济补偿金主要取决于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资水平。建议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况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劳动监察部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